我省女职工卫生费从11月1日起提至每人每月30元 ---劳务派遣女职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女职工执行

02.11.2015  13:32

为进一步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日前,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5号),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省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所需费用,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

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岗女职工。《通知》还特别对劳务派遣女职工作出规范,规定其享受的卫生费待遇与所在用工单位女职工同等标准,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女职工同时执行。

据悉,我省现行女职工卫生费执行标准(即:单位每月发给女职工四至六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是省政府于1989年5月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颁布施行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28号令)作出的规定。26年来,我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均在执行这一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我省原女职工卫生费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明显不适应,很难保证女职工经期和日常卫生保护用品的使用需求。调研中,女职工普遍反映,当前卫生费执行标准偏低,要求提高卫生费标准的呼声比较强烈。

综合考虑当前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女职工就业、特殊权益适度保护等因素,经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确定了新的发放标准,全省将有近500万女职工从中受益。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关心重视女职工的具体体现,更是为全省广大女职工办的一件实事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