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 为女职工撑起保护伞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07.12.2016  10:35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1月18日省长张庆伟签署第3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一部综合性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门地方性政府规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省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也将从制度层面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新出台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在加强政府职责、强化用人单位责任义务、拓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责任更明确,措施更具体,条文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落实性。

    一、《特别规定》八大亮点
      新出台的《特别规定》共23条,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二)强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特别是将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此规定,赋予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妇女组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权。
  (三)突出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作用。用人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女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这一规定对推进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实现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特殊关爱和保护。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合适的岗位。
  (五)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规定更为详细具体,既贴心又暖心。
    1、经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
    2、孕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3、产期保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符合我省实际。
    4、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在哺乳时间上,增加了“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的规定。另外,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这些针对性规定,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和适度保护。
  (六)规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特别规定》制定了一些人性化的保护条款。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妇女节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
  (七)统一规范了女职工卫生费的发放标准。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女职工经期卫生费待遇的落实,在规章中将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纳入劳动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发放标准。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收到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会积极推动《特别规定》出台
  制定出台《特别规定》关系我省女职工切身利益。近年来,省总工会高度重视,及时跟进,主动作为,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紧密合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动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 201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总工会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等多项专题调查,形成了一些调研成果并上报相关部门。
    二是积极建言献策。 省总工会以“两会”为契机,积极反映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工会推进制定规定的建议主张。2014年,时任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贾永信在省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制定《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建议”的提案。当年10月,省总工会向省法制办报送了《2015年立法项目函》和《特别规定(草稿)》,2015年省政府将其纳入立法调研类项目。
    三是主动协调沟通。 2015年,经省政府批准,省总工会联合相关部门制发文件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由4-6元提高到30元,为起草制定《特别规定》作了准备。2016年初,省总工会多次就《特别规定》制订事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座谈,形成共识,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省政府提交《特别规定(送审稿)》,被省政府纳入当年政府规章实施类项目。此后,省总工会多次与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协调,就相关条款进行交流和探讨,形成正式(送审稿)文本报送省法制办。
      四是参与征询意见。 在《特别规定》列入立法计划之后,省总工会协助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赴保定、唐山、秦皇岛等地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由学校、医院、商场、纺织厂等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有关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集中会审和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集中修改10次以上。
    五是推进舆论宣传。 在《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省总工会动员各基层工会网站、宣传媒体及时转载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动职工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各地工会反映的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汇总,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社会宣传力度。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夯实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治基础,开启了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新局面,必将进一步激发我省广大女职工的劳动热情,激励她们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