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最低每月增160元

30.04.2015  11:26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决定对我省(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伤残津贴最低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00元。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从今天(4月29日)召开的全省一季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通知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记者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