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职业举报一定要注意的程序问题

17.01.2017  10:37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群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对其诉求既要依法处置,确保履职到位,又要保持公正,避免被人利用,这对履职专业性提出了很高要求。以绝对化用语举报为例,由于该项违法行为起罚点高,适用标准又较难把握,因此成为不少职业打假人的目标。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在处理疑似职业举报时,实体认定固然重要,但由于缺乏权威标准,违法风险反而不大;而程序合法属“强制标准”,一旦失误则风险陡增。因此,“程序至上”是此项工作的关键所在。笔者围绕相关程序问题,谈谈基层工商部门如何按法定要求“走自己的路”,而不是让人“牵着走”。

   接待受理程序

  当前职业举报以书面信函形式为主,也有少数现场举报。在接待受理过程中,要注意三方面问题:

  一是书面受理的要做好受理记录,特别是注明受理时间,这是工商部门答复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记录,则只能从信函邮戳记录的到达时间起算。

  二是现场接待要简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只需接收其举报材料,予以记录,告知其将按程序处理、答复即可,要注意言多必失。

  三是内部流转要迅速,广告类举报法定答复时限较短,受理人员应迅速将举报材料流转到内部负责核查的部门,并提示法定答复时限。

   核查处理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当前职业举报主要集中在网络广告上,核查方式相对简单,只要看相关广告页面即可初步判断,但核查程序的留痕非常重要,这是证明依法履职的重要证据。

  具体来说,一是要对举报反映的违法事实取证,不管举报的广告是否存在,都要对相关网页截屏取证,并要求当事人确认。

  二是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有疑难问题的,可以组织广告科、法规科、稽查大队等召开研讨会,形成会议记录。

  三是对于违法事实不存在、没有管辖权、举报内容不构成违法等情形,应决定不予立案,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依程序由局领导签批。

  四是对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按程序予以立案查处。其中,对违法情形较难认定的,可以先立案,经仔细讨论后再决定销案还是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可依法免予处罚的,应当先立案,查实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的证据后,依程序免予处罚。

   依法答复程序

  (一)答复的时限要合法

  广告类举报的答复要注意三点要求:

  首先,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举报人。该法未要求答复处理结果,因此只要答复“你的举报已收悉,正在处理”即符合规定。

  其次,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不予立案应答复具名举报人。这里要注意,该法要求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需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但未要求在上述期限内必须答复,因此,只要(不予)立案审批表签批日期在上述期限内即可,答复日期适度延后并不违法。从提高效率角度出发,如能够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则可一次性答复举报人,否则需分两次答复。

  最后,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具名举报人,无时限要求。

  (二)答复的内容要精准

  第一,答复内容要简洁。按照《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执法部门对举报答复的内容负有自证义务,答复内容越多,证明责任越大。

  第二,答复内容要明确。决定不予立案的,不能简单答复“不予立案”,还要简要告知原因,如举报事实不存在、无管辖权或是不构成具体哪条违法行为。答复的指向性越明确,风险范围就越窄。立案查处的,要答复具名举报人具体处理结果。此前,某工商局就因仅告知“该案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未告知“销案”这一具体处理结果而被法院判定败诉。

  (三)答复的口径要统一

  有些职业打假人举报绝对化用语,采取的是“广撒网”的策略,他们通过网络搜索所有含“”“顶级”“第一”等关键字的广告,不分析其是否实际违法,一律打包向工商部门举报。面对五花八门的疑似绝对化用语,目前理论界尚未对标准形成共识,实践中执行标准不一。笔者认为,基层工商部门应尽量保持本部门认定标准的相对统一。

  (四)答复的形式要规范

  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对举报答复的形式提出特定要求,笔者认为,书面答复形式相对较好。一是书面答复属于单向行为,无须担心交流失控等意外情况。二是邮寄记录易于保存,有利于行政机关举证。三是以交邮之日为时点计算答复时限,流程可控。另外需注意,举报答复属于政府公文,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只能通过邮政企业而不能通过普通快递企业寄送。

   复议诉讼程序

  复议、诉讼是职业打假人经常采取的手段,其目的有时并非为了胜诉,而是企图通过滥用救济权利,以浪费行政资源相要挟,以换取执法部门对其行为的倾斜性支持。执法部门只有通过专业的法律应对,才能占领主动,让其无隙可乘。

  一是要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完整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近期,河南省某工商部门仅针对原告起诉理由提交了相应证据,没有完整提交全部证据,最终被法院判定败诉。

  二是要针对复议申请人及原告的资格提出异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举报人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举报被依法受理、获得答复和领取奖励的权利,其以上述权益被侵害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应属正当。在实践中,职业打假人还常以实体处理不合法为由提起复议、诉讼,譬如未将其举报的广告用语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对此,笔者认为,认定违法行为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职业打假人对此无法定监督权,如果其并未实际购买相关商品,或者并未基于广告误导而购买商品,则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会影响其任何合法权益,此时其无权提起复议和诉讼。当前,行政复议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这一观点逐渐取得共识。工商部门在应诉过程中可围绕职业打假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定利害关系这一观点充分说理,对其复议和诉讼资格提出异议。

   复合诉求的处理

  提出复合诉求是职业举报的常见情形,一封信中可能同时包含违法广告举报、消费纠纷投诉、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投诉和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等多项诉求,在实践中容易因混淆几者关系而处理不当。

  处理这类举报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分别处理。复合诉求之所以容易混淆,是因其基于同一事实,又恰属同一部门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每项诉求指向的法律强制性、时限、程序要求甚至内部承办部门都不尽一致,其法律性质相互独立。因此,受理此类举报后,需将多个诉求准确剥离和分流,按程序分别予以处理。

  二是适当交叉。虽然多个诉求需分别处理,但并不代表必须物理隔离,从提升效率的角度出发,相关工作完全可以适度交集。例如,询问笔录可以同时涵盖多个诉求的问题,相关证据可以交叉使用,一份答复可全面回应多项诉求。

  三是坚持公正执法。一方面,对于确实违法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同时按照自愿原则,组织消费纠纷调解,要明确告知被举报人,纠纷和解情况对处罚结果没有影响。另一方面,对于不违法或符合减免处罚情形的要敢于认定,通过专业的担当为企业保驾护航。□江苏省太仓市市场监管局 曾晓华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