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机动车向车外抛物罚款50元

27.06.2018  15:53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7月1日起,闯红灯,随地吐痰,带狗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到处罚。

  条例列举了倡导的6种公共文明行为及禁止的15种不文明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元罚款。条例还将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列为不文明行为之一,规定携带犬只进入以上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到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的,将被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于驾驶机动车拨打电话、向车外抛物等交通不文明行为,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乘车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规定鸣喇叭、随意变道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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