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广告监管初探

21.11.201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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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电视剧和综艺节目的大热,视频网站、视频App等逐渐代替传统电视媒体,成为越来越多受众的选择。网络视频高速发展的同时,违法广告问题也频频出现。本文作者结合实践中办理的一起网络视频弹窗广告案,分析网络视频监管痛点,提出加强监管的思路,敬请关注。
  
  前不久,原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视频播放App平台的视频暂停界面上,会不规律弹出某医疗机构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涉嫌构成未经审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由于该医疗机构注册地在东城区,办案人员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作为广告主,委托某广告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广告,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的广告发布平台。受委托的广告公司承揽发布违法广告的视频网站及其他多家媒体的广告位,并最终决定将广告投放在涉案视频播放App平台的视频暂停广告位上。
  
  经查,涉案视频播放App平台只向广告公司提供暂停广告位,并给予相应的数据操作接口,因此平台无法确认最终发布的具体广告内容。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的规定,办案人员认定某广告公司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与传统广告投放行为通常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方不同,互联网广告涉及责任主体更加复杂,且存在角色交叉现象。在本案中,网络视频平台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公司同时承担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角色。《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作出明确定义。结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广告需求方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处理其违法行为。
  
  现实中,广告需求方平台可能是一个单独主体,如本案中的某广告公司;也可能是一个群体,如网络广告联盟。网络广告联盟作为向广告主提供资源的平台,同时承担媒介方平台的角色。这种复杂的关系,导致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处于被动地位,对违法广告行为只能事后“亡羊补牢”。由于网络视频广告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一旦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又不能及时查处,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
  
  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视频广告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广告的强迫性。只要打开视频,就会自动播放或弹出广告,强迫用户浏览。
  
  2.受众的广泛性。网络视频广告通过互联网向终端用户投放,覆盖人群范围广。
  
  3.广告的多变性。这一特性在小网站体现较为明显,每次弹出广告都不同。
  
  4.广告的精准性。平台依据后台数据,并加入算法,不同受众看到的广告不一样。
  
  与处于在日常监测范围内的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视频广告相对隐蔽,不仅取证较难,而且违法广告投放者可以通过算法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真空”。实践中存在违法行为主体不明以及监管技术不匹配等痛点。
  
  笔者认为,解决网络视频广告责任主体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关键要从立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网络视频广告依附于互联网存在的特性,应当将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广告发布平台的互联网企业一并列为责任主体,按过错承担责任。《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平台方往往以不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为由,企图躲避监管责任。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音视频节目内容不适用该法。网络视频网站有可能规避该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技术层面上,监管部门可以参考社会上第三方广告监测手段,运用爬虫技术,通过多个虚拟机器人点击实现对广告的全方位监测。为避免数据计算对服务器造成较大压力,可以将网络广告联盟作为监管突破口,联合多个部门推动其加强自律,并与百度联盟、腾讯推广、阿里妈妈等较大的网络广告联盟合作,定期开展违法网络广告清理行动。 □北京市东城工商分局 王希亚 朱 宁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