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东:治理网络侵权是依法治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具体化

17.10.2014  18:04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日正式施行。全文19条,首次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涉及网络平台规避责任,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多方面。就此,光明网记者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伟东教授。

  杨伟东指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和规则的约束,互联网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规定》是我国规范互联网行为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的第三个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是一般的民事权益。针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个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杨伟东认为,从内容而言,《规定》有几点需要引起我们特别注意。首先,《规定》对网络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针对谁当被告,也就是起诉谁的问题,规定双方可以当共同被告,一方被起诉时,可以要求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第二,自媒体时代,转发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责任的判定会根据具体过错、危害的程度,以及可能出现情形来进行。第三,雇佣、组织的网络水军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组织者和帮助者都要承担责任。雇佣者和被雇佣人的合同、协议,法律不予认定其有效性。第四,人肉搜索时,用户和网站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信息当中泄露了他人情况,比如家庭住址、病情、收入等,除非是当事人同意或者免责的情况,用户和网站都要承担责任。这样的搜索和发布即使是随意的,也是有底线的,不能随意地发布这些,即使信息是真实的,也要受到限制。第五,网购中的恶意差评,损害经营主体的社会评价,也要承担责任。因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