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26.04.2016  09:55

维护和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聚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七亮点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一年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有望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有望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坚持政府主导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草案明确,坚持政府主导并规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

草案规定了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责任,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应当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等。

定标准、补短板、建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各地据此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

草案还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等。

提高服务效能打出“组合拳

服务效能不高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草案打出“组合拳”。

——草案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原则写入总则。

——为有效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可以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公共文化设施存在的“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现象,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落实经费保障

避免“拍脑袋”决策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形成明确“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与“预算”挂钩的“三要素”投入格局,可避免“拍脑袋”决策、盲目立项增加投入的弊端,也可避免“钱在上面、事在下面”、中间环节和渠道造成资源耗损的矛盾。

精准扶贫农村和特殊群体

促进落后地区和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关键是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扶贫。对此,草案规定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给予扶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大数据技术将应用于

需求识别、精准服务

草案明确,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

激励社会力量参与

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强调了推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社会化。

在激励机制方面,草案提出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与奖励。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