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救护车让出一条“生命通道”【长城时评】

20.07.2016  05:08

  近日,西安昆明路有人打群架,是因吃饭引起了纠纷,进而发展成双方冲突。其中一方受伤后,另一方不依不饶,电话联系自己人先到医院门口,试图拦截救护车上的伤者继续实施殴打。而急救车上的协救员为了保护伤者遭遇殴打,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目前,莲湖警方还在对两起事件进行调查。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恶意阻拦救护车了。近年来,屡有关于救护车被恶意阻挡的事件发生。在救人面前,时间就是生命。如果救护车一路畅通,最起码可以给患者争取一点宝贵的抢救时间。拦截救护车的人为何这般任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在间接害人,假如自己的家人躺在救护车上,还会这样做吗?

  拦截救护车的人,恐怕要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埋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生命造成危害,仍“任性”地大闹特闹,故意阻挠救护车救人造成严重事件的,更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耽误病人抢救致其死亡的,刑法上属于一种间接故意,对死者的亡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类似于“间接杀人”,其性质已远远超越了普通违法的范畴。

  如果该人群中有人不那么冲动,多一点理性和谦让的话,也许就是另外一种结果,也许冲突就不会发生,也就没有了这次事件。我们与其谴责他们的素质低下,更应看到的是他们心中缺乏对急救车特殊路权的敬畏,也不了解阻扰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惩戒。实际上,“为急救车让路”并不仅是道德提倡,而是法律强制。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法律条文中,“应当”与“可以”对应,后者是授权性规范,可为可不为;前者却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是强制性规范。

  早知今日事,何必当初为,做事别冲动,冲动是魔鬼。给救护车让道,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更是法定的义务,切勿为了一时之气而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们在谴责司机错误行为的同时,也应当理性地告知和宣传有关阻拦救护车的法律责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生命至上,文明礼让”的共识。

  当然,给急救车让路的共识,也不能完全寄望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只有尽快完善立法,建立有震慑力的惩戒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阻拦等行为“零容忍”,才能保障公共安全,让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救护车也要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给公众最起码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