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01.02.2016  15:33

  河北省安委会近日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我(河北)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采取省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

   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不积极整改,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列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已列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严重危害事故的;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行业企业拒不缴纳风险抵押金或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三年内2次被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诚信等级由A级或B级直接降为D级的;存在其他抗拒、妨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为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和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每季度公布1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时,对“黑名单”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根据办法规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我省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对其新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还实施相关监管监察措施。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每月须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各市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进行抽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约谈1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措施。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时,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相关情况应同时通报纪委、组织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不得推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