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鼓励约束性资源减量指标交易 市场化手段推动有序流动

01.11.2016  00:16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

用市场化手段推动约束性资源使用权有序流动

从10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北省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工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统一简称《办法》)。

意见》和《办法》指出,约束性资源使用权包括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和钢铁产能使用权等。随着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和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的攻坚推进,约束性资源使用权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明显增强,亟须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其跨区域、跨企业合理有序流动。《意见》和《办法》明确了推进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科学分配区域指标、合理确定企业“红线”、严格总量目标控制三方面管理制度,制定了激活交易市场、建立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推动跨区交易四方面措施。

总量严控,减量出售,超量购买。我省逐级明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能耗、煤耗、水耗和钢铁产能总量指标,作为“天花板”倒逼交易。企业在完成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采取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技术改造等措施形成的减量指标,可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用于完成政府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削煤任务的除外)。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指标,超出总量部分通过市场购买解决。

省级统筹,市县组织,企业自愿。省级负责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平台建设和交易制度制定,统筹推进全省交易工作及跨市域交易。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协调、监管工作,按照自愿原则,组织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交易。

有限范围,有序引导,有利发展。企业交易的能耗、煤耗减量指标须在入统范围之内,工业水权须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钢铁产能压减指标须是列入《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在册产能。交易指标优先支持民生项目、重大产业支撑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沿海地区和环京津经济增长极项目建设;对省政府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实行用能、用煤、用水指标无偿配置。

交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能权、用煤权应在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和等煤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前完成,工业水权应在项目取得取水许可证前完成,钢铁产能使用权应在项目取得备案证前完成。”《意见》和《办法》对交易时限和价格作出了规定,交易采取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两种方式。协议交易由交易双方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价格;单向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买卖数量和价格,以竞争性方式达成交易价格。我省将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冶金协会分别负责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和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平台建设,依法依规组织交易活动,跟踪评价交易情况。

为培育市场,《意见》指出,各市可将省下达的能源消费、工业水耗增量指标拿出一定比例出售,将超额完成任务的煤炭减量指标出售,培育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交易市场,筹措资金主要支持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等工作。鼓励各市建立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收储制度,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收购、出售,促进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推进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过程中,将严格问责,对未落实新增能源、煤炭消费指标和钢铁产能置换指标而开工,以及瞒报项目能源、煤炭消费量的企业,责令其购买缺口指标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依法对弄虚作假的企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曝光和处罚,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公职人员问责处理,企业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大举措,是我省资源要素配置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能够推动约束性资源使用权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探索市场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方式,对于推动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