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有多大威力

21.05.2015  17:02

  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 李翔 教授介绍,中国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来,追赃追逃一直借助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发布“红色通缉令”,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形式,也一直存在,只是没有过如此大规模的对外公布和专项行动。

  “红色通缉令”的准确表述为“红色通报”(Red Notice),是国际刑警组织发放的七种国际通报之一,属于最高级别的通报,是惟一可以对通缉者实施临时拘捕并引渡的通令。另外的通报分别为蓝色、绿色、黄色、黑色、橙色和紫色。通报有效期为5年,未归案的还可续期。

  国际刑警组织目前有190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设有国家中心局,构成全球刑警组织网络,使国际合作更加顺畅。但是,“公布了‘红色通缉令’未必别国就会配合”,李翔指出,“红色通缉令”对国际刑警成员国并不具有“强制力”,只是要求协助调查。

  “国际刑警组织只是协调机构,不会直接到某个国家抓人,最终要落实到潜逃所在国实施具体行动,但借助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带来诸多便利。比如,我国与某国并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合作协定,无论遣返还是引渡,都会存在障碍,借助国际刑警组织,就会减少障碍。”李翔说。

  事实上,国际刑警组织官方网站显示,目前位列红色通缉令中的中国籍人员至少160人。在李翔看来,向社会公布“红色通缉令”,并不在于抓多少人,逃犯也不止100人,宣示意义大于执行任务的意义。首先,对于贪官来说,此举意在言明,不能心存侥幸,认为逃到国外就可逍遥法外。公布的对象分布在每个阶层,很有代表性。其次,与当前反腐相关,集中公布“红色通缉令”可以实现某种利益上的平衡,除了国内反腐人员要严查,跑到国外,也不会放过,这是一种平衡。

  “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各国中心局据此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捕。据媒体报道,目前通缉人数超过600人。李翔介绍,即便发布“红色通缉令”,或者嫌犯已被逮捕,如何引渡或者遣返,也面临较多的技术性问题。

  有时,被捕与遣返程序的启动会相隔较长时间。以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为例,2004年2月,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据报道,杨秀珠于2005年5月在荷兰被捕。2014年9月,据新华社消息,杨秀珠的引渡遣返已启动,正通过协作国依法办理相关程序。

  发布“红色通缉令”是第一步,接下来更需要双方的合作对接。国际追赃追逃的方式有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其中,最主要方式是引渡,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双边并无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可以借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公约引渡遣返。劝返是当前中国反腐应用较多的手段。李翔表示,从效果看,劝返属于主动归案,在司法认定上可以算作是自首,且较之引渡等成本更低,而引渡则不能够认定为自首。目前并未看到不同形式追赃追逃成果的具体数量。

  除去技术层面的对接,李翔认为贪腐人数比较多,所在国是否配合,仍会是未来最大的难点,“你觉得很重要,但所在国未必那么急迫。”李翔预测,只要反腐态势不变,国际追赃追逃仍会保持常态化,无论执行力度、参与主体、还是规模、手段等,还会有所深化。-

    (财新记者周东旭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