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02.03.2020  18:05

日前,河北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在我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对于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方案还提出,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方案。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同命不同价”一直备受社会诟病。根据现行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不同标准并有很大差距。此次,河北高院在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雄安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标准,旨在使城乡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另据了解,此次统一雄安新区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为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型城乡关系重塑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也将为新区推动城乡要素顺畅流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司法支撑,同时体现雄安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