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15.01.2015  11:15

河北省粮食局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序号项目编码审批事项名称监管法律法规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12700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监管部门:粮食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部门            粮食部门
227002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九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军供网点认定后的供应条件、义务履行等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对军供网点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军供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批评、通报,同时发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一)  供应部队的粮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军供质量标准;(二)  军粮周转库存不足,影响军粮供应;(三)  军粮补贴款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财务账目不清,对外提供担保或替他人贷款;(四)  拖欠军粮统筹配送货款;(五)  军粮供应手续不健全,报表及统计资料报送不及时;(六)  扰乱军供秩序,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方法;(七)  军粮供应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改变,达不到供应要求,影响军粮供应;(八)  未按要求定编定员,专业人员未按有关法规持证上岗;
(九)  存在安全、泄密隐患,发生安全、泄密事故;(十)  发生问题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十一)利用军粮供应资格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其他影响军粮供应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军供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并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二十条之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标;(二)未执行军粮供应有关规定,发生军粮断供事故;(三)挤占、挪用军粮补贴款;(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军粮补贴款损失;(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军粮补贴款;(六)出租、出借军粮供应资格证明;(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军粮供应资格。
粮食部门粮食部门
32700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协助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掌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粮食部门粮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