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23.05.2017  12:31

冀粮仓储〔2017〕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根据《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36号)和《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测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74号)精神,为“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新收获粮食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我省《2017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和《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是国家和省制定粮食政策、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已列入我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增强属地管理意识,明确目标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工作成效

(一)采样、扦样务必规范。 负责采样、扦样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要求、程序采集、扦取样品,准确、全面填写样品信息,确保采样点、扦样点位置准确,采集、扦取样品真实,确保样品转运过程中不掉包、不破损、不变质,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按照 国家粮食局 要求,采样、扦样实行全程录像制度。

(二)样品检验、判定务必严格。 各级承检机构要把完成好这次任务作为锻炼队伍、提升检测能力的一次实战,认真做好人员、仪器、试剂、场地和相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要如实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三)上报总结、数据务必按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审核、报送及信息通报工作。今年,我省新收获粮食“样品信息汇总表”(附表4)和“市级收获小麦质量检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6)、“市级收获玉米质量检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7)等3张表格通过河北省粮食局门户网站(燕赵粮网)子栏目“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逐级上报。“市级收获小麦(玉米或稻谷)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8)、6张“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9-14)及库存粮食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后,寄至省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处。各市粮食局在报送文字和数据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采样、扦样录像资料,由省粮食局统一保管,以备 国家粮食局 核查;还要将粮食质量监测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当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三、发挥监管职能,确保质量安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测中发现的杂质、水分等严重超标的粮食,要组织力量加强督导检查,责成相关承储企业及时采取整理、通风等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检出的重度不宜存的储备粮,要指导企业尽快组织轮换,或按程序报批,提请轮换;对检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会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再次扦样,并加大扦样密度,进行复核检验,经复核检验确认超标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建议进行无害化处理(用作酒精原料等),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分工加强全程监控,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附件:1.2017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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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