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抽查和质量扦样工作方案》的通知

16.05.2017  16:37

冀粮检查〔2017〕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抽查和质量扦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积极配合省抽查工作组做好各项工作。

河北省粮食局

2017年5月16日

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抽查

和质量扦样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的省级抽查和质量扦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36号)和河北省粮食局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印发<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粮检查〔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和扦样组织

按照全省库存粮食总量和库点分布情况,从省粮食局业务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省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省农发行抽调人员,组成3个省级抽查组,每组4-5人,由处级干部任组长,组员由实物检查、账务检查、库贷核查、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人员等组成。

省级抽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5月底前完成对石家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的抽查;对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保定、廊坊市的抽查时间由各抽查组另行通知。

二、抽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抽查范围

以2017年3月底的统计时点库存数为依据,重点抽查我省辖区内地方粮食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包括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地方粮食企业存储的商品粮。

(二)抽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样检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重点检查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或租仓企业及其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

6、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7、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8、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抽查方法

1、省级抽查工作组按照分解登统表中所列库点,随机选择确定抽查库点。

2、到达抽查库点后,先听取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查情况及该库粮食库存自查情况的汇报。然后检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该库粮食库存检查的各种工作底稿、汇总表、报表等,以评估其是否认真、扎实地开展了复查和自查工作。

3、对抽查库点的所有库存粮食进行检查,包括实物检查、账务检查、库贷核查、质量安全和仓储安全检查,填写《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抽查表》。

4、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现场详细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

5、对每个复查库点检查结束后,组长要召集所有复查组成员开碰头会,各检查人员要汇报检查情况,汇总梳理检查中的问题,向被查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复查结果。

三、质量扦样

按照国粮发〔2017〕36号文件要求,今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为国家级监测计划和省级监测计划(详见扦样计划表),国家级监测计划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省级监测计划样品的检验,由省粮食局统筹安排。国家和省级监测计划样品随省级抽查进行扦取。

(一)扦样范围。 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纳入统计范围的多元市场主体库存的商品粮,政策性成品粮,以及粮食部门认定(供应)的“放心粮油”等涉及民生工程的粮食及制品。

(二)扦样原则。 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廒间(货位、仓房)的扦样份数不得超过1份;为防止承储企业存在事前埋样等弄虚作假行为,扦样人员可适当调整扦样点。

(三)扦样。 各市粮食质量样品扦取份数详见《2017年河北省国家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计划表》(附件1)、《2017年河北省省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计划表》(附件2),按照兼顾库存分布、储存条件和储存年限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扦样库点。在拟安排国家级监测计划的扦样库点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数量不少于本省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总数的25%。在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中扦取样品的总份数不少于国家安排我省计划的25%。在拟安排省级监测计划的扦样库点中,中央直属粮食企业个数不少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该类企业总数的25%;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个数不少于该类企业总数的15%;多元市场主体个数应在纳入统计范围该类市场主体总数的5%左右。  扦样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二份送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四)送样。 抽查期间所扦样品由各市统一存放,抽样结束后集中运送到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确保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五)收集与送检。 样品的收集与送检工作由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严格按照《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36号)的规定,将全省样品收集后,国家级样品送至承检省份,省级监测计划样品由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验。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选派2名同志配合省级抽查组工作,有关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并督促承储企业配合省级抽查工作组做好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肃认真,落实责任。 各抽查工作组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认真开展工作,确保抽查效果。要坚持问题导向,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须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抽查组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抽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汇总后交省局监督检查处。各抽查工作组组长对抽查结果负全责,各专业检查人员对所检查结果负责。对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的,要追究责任。

(三)严格规范,扦取样品。 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扦样与省级抽查范围不完全一致,抽查组可以分别选取检查库点和扦样库点同时进行。要实行扦样、分样、封样全程录像制度。扦样人员要严格依照国粮发[2017]36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要求、程序扦取样品,准确、全面填写样品信息,确保扦样点位置准确、所扦样品真实,确保样品转运过程中不掉包、不破损、不变质。各抽查组组长要对扦样工作负全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四)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检查组成员要服从组长指挥,认真遵守廉洁纪律、国家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同时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各抽查工作组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严防交通、坠落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 抽查结束后,各抽查组要写出抽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所到市库存检查组织工作的总体评价,所抽查企业的个数,抽查粮食的数量,抽查结果,发现问题及督促整改情况,抽查总结及相关表格等,于2017年6月15日前交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1.  2017河北省国家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计划表

2.  2017河北省省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计划表

3.  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4.  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抽查表

5.  2017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抽查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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