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 《河北省粮食流通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29.07.2014  18:38

  冀粮政〔2014〕48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工作需要,省局对《河北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河北省粮食流通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2个《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2013年1月9日印发的《河北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冀粮政字[2013]3号)和2011年9月7日印发的《河北省粮食流通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冀粮政字[2011]59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粮食局                                                       2014年7月25日 河北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内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法律培训制度,按规定要求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采取自查、抽查、全面考核等多种方法,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审批、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第十条  各级粮食部门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被调查或者被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并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通过《投诉举报事项转办函》责成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理投诉、举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报请本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七条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纠正通知书》,直接送达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应当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做出,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直接送达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责令纠正通知书》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下载:《河北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样本   河北省粮食流通工作优秀调研报告 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全省粮食系统各级各单位和粮食工作者调查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调研报告质量,更好地为粮食流通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河北省粮食局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调研报告的评选坚持公正公平、好中选优、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就粮食流通工作的具体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于本年度内形成的调研报告、软科学课题研究报告,经所在单位推荐,均可参加该年度优秀调研报告的评选。 第四条 优秀调研报告每年评选一次,一般于11月份收集,12月份完成本年度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工作。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调研报告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充实,数据准确,结构合理,观点具体明确,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和现代粮食流通工作的特点,具有一定前瞻性和普遍指导意义,且符合调研报告撰写格式规范。 非原创调研报告、软科学研究报告,不得参加评选。 第六条 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调研报告引起上级党委、政府或粮食部门重视,得到上级领导批示,或在全省范围推广、被国家级刊物采用,对推动工作、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影响或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得到同级党委、政府或粮食部门重视,在本区域内推广,或被省级刊物采用,对推动工作、促进有关问题解决有较大作用或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对促进粮食流通工作有一定积极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对重视支持调查研究工作,完成调查报告、形成调研成果较多的单位,给予优秀组织奖。 第七条 省局设立粮食流通工作优秀调研报告评审小组,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调控处、监督检查处、财会审计处、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评审小组对参加评选的调研报告提出评定意见。 第八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主要收集汇总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提出评选方案,承办评审会议,整理评审意见,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九条 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的一般程序: (一)初审。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对本地、本单位参选的调研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申报。由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局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向省局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参评的调研报告文本、有关资料及申报意见。每个设区市申报参评的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5篇;定州、辛集市申报参评的调研报告各1篇;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申报参评的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3篇。申报参评的调研报告应注明课题负责人、调研组成员名单和主要执笔人,调研组或课题组成员应控制在8人以内。 (三)评审。评审小组对申报的调研报告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优秀调研报告篇目及等次。 第十条 获奖的调研报告篇目及调研组、课题组成员名单由省局在全省粮食系统公布,并将每个年度的优秀调研报告辑印成册,在系统内部学习交流。 第十一条 凡被评为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优秀调研报告的,除颁发获奖证书外,按获奖等级给予调研组(课题组)奖励,其中,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对获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省局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优秀调研报告的奖金由调研组或课题组所在单位落实,调研组或课题组自行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参加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的调研组(课题组)成员和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交的调研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取消所获奖励外,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