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省级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9.09.2016  19:43

冀粮检〔2016〕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省级抽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积极配合省抽查工作组做好各项工作。

   

                          河北省粮食局

         2016年9月19日

 

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省级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冀粮检[2016]71号)要求,省局将从9月下旬开始组织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省级抽查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1、粮食流通统计机构、编制和经费落实情况。粮食统计职能是否已实行归口管理,未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的是否明确了统计牵头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统计人员、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局领导;统计调查经费是否列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

2、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情况。是否按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规范了粮食经营台账格式;是否及时将粮食经营台账印发各粮食企业,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

3、指导粮食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粮食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覆盖面(比对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数量)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在线审核情况。

4、开展粮食统计业务培训情况。本年度粮食统计培训计划安排情况,今年以来已组织开展培训情况,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内粮食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集中培训情况。

5、开展统计咨询和信息服务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主动发布本地区粮食收购、销售、市场价格等信息情况;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在网站公布了粮食统计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接受粮食企业统计咨询服务等情况。

6、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对拒不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粮食企业查处情况,处罚结果是否按规定在网站公布;粮食统计违规行为是否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必要的惩戒。

(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是否按照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是否满3年。

2、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业务培训情况。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统计基本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等)。

3、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情况。是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今年以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4、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经营台账数据是否一致;“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等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企业的实际业务;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今年以来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

5、报送政策性粮食收购进度情况。重点检查最低收购价粮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每五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检查方法

(一)随机选择部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进行抽查,每市至少抽查20%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县不少于4个企业。

(二)抽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听取市、县级关于自查情况的汇报,查看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评估。

(三)按照“检查内容”对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如实填写《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并当场签字(盖章)确认。

三、时间安排

9月26日至10月15日期间,具体出发时间和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抽调统计专业人员配合省局做好抽查工作抽查。

(二)落实责任。各抽查工作组在选择检查单位时要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倾斜。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法,严肃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抽查效果。要坚持问题导向,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填写专项检查工作表。各抽查工作组组长对抽查结果负全责,各检查人员对所检查结果负责。对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的,要追究责任。

(三)强化管理。各检查组成员要服从组长指挥,认真遵守廉洁纪律、国家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同时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总结。抽查结束后,各抽查组要及时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抽查工作基本情况,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查、督查情况,抽查发现的问题及分类,所抽查市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总结情况,工作建议等内容。抽查报告与检查表格一并于2016年10月18日前交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1.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行政管理部门)

   2.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企业)

    3.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行政管理部门)                                                                            

    4.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