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1.08.2015  15:43

冀粮展〔2015〕44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直管县(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8月13日、15日全省、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冀安委〔2015〕1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15〕11号)精神,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行动,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粮食局

2015年8月18日

   

河北省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省安委会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及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大检查时间

2015年8月至12月底。

二、大检查范围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全省粮食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检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大检查主要内容

(一)共性内容:

1.制度建设情况。主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进行了责任分解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承诺制、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粮药剂管理制度、消防(防火)制度、防汛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保值班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安全储粮制度包括安全储粮责任制、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粮油保管员责任制度、粮油质量检验员责任制度、粮油入仓、平仓、出仓、清仓作业制度、检斤管理制度、保管器材管理制度等。操作规程主要包括粮油出(入)库(仓)作业规程、各类设备管理维护与操作规程、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熏蒸作业操作规程、粮情检测系统操作规程、通风作业操作规程、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等。

2.仓储设施设备管理情况。是否落实了“三同时”安全管理要求;是否按有关规定管理仓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是否存在没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或私自建设、改造仓房,特别是违规加设仓内隔墙等情况;待报废、需大修仓房(油罐)等危仓老库是否存在带病储粮问题;机械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否存在带病运行的现象;正在建设或维修的仓储设施,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是否与储粮作业进行了有效隔离。

对外出租的仓房是否签订合同,合同中是否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出租仓房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损仓房结构和安全的问题,有无对其他仓房的储粮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3.消防工作情况。是否按要求建设配备了与储粮能力相适应的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能否保证随时正常使用。库区吸烟、火种带入储粮区以及其他明火作业等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认真执行;消防应急预案是否经过培训和演练,员工能否正确使用有关消防器材;露天存粮的防火措施、围盖苫布、囤垛间距和消防通道、以及风雨恶劣天气人员值守和作业要求等是否符合规定;储粮区有无乱堆乱放易燃物品或其他杂物的现象;库区周边火源及易燃物是否存在威胁,是否采取措施予以监控防范。

4.粮食储存管理情况。对库存的粮油要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进行储存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装粮线储粮问题;是否存在发热粮、高水分粮、严重虫粮,以及未及时处理而造成粮油损失等情况;是否存在不同品种、不同年份、不同等级粮食混存的问题;露天存粮的货台及囤垛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保管人员进行温度和湿度监测、通风和熏蒸作业,以及其他安全储粮的例行检查、粮情分析等是否按规定执行,各项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5.粮食收购和出入仓管理情况。粮食收购和出入仓等作业是否有工作方案;收购现场车辆、人员进出是否有序,有无专人疏导;机械设备的使用是否规范,有无专人监管;登高作业以及高大平房仓、筒仓开展出入仓、粮面作业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系安全绳或没有安全绳系留装置等情况;高空过道、仓房爬梯等危险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加装的安全护栏是否能够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立筒仓、浅圆仓进出仓系统的粉尘处理和防爆措施是否落实;油罐是否采取通风散气措施,防止溶剂挥发积聚、发生爆炸;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作业是否有安全员现场监护,应急预案是否经过演练。

6.防汛工作情况。各种防汛物资如苫布、麻袋、水泵、沙石、砖块等准备是否充足,满足防汛需要;库区排水管道、排水沟是否通畅;位于行洪区、滞洪区、低洼地带的粮食是否采取销售、转移等措施确保安全;防汛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是否与当地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和通报天气变化动态。

7.用电管理情况。库区用电及用电作业的管理规定是否得到认真执行;仓房内安装的照明灯具是否符合防尘、防爆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电气设备陈旧、线路老化破损、搭设不合理或者私接乱拉的情况,是否按要求定期巡检;配电箱的配置与管理是否规范;作业电器是否存在易产生火花、静电等隐患,特别是收购、出入仓等作业现场临时接拉的开关、电线等,是否做到规范、安全。

8.储粮药剂管理情况。储粮化学药剂管理是否符合管理和使用规定;药品库防盗门是否实现双人双锁管理,药剂领取、退用等程序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报废储粮化学药剂处置不规范等情况;开展熏蒸作业是否制定工作方案,准备工作、人员分工、施药、开窗散气、作业警示等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是否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防护面具,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

9、河北省粮食局冀粮电〔2015〕3号、冀粮安办〔2015〕12号、冀粮发〔2015〕33号通知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其他有必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二)重点内容

一是全省粮食收储企业所有建筑设施特别是整体或部分出租的仓储设施有无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以及有可能对仓房造成污染等违禁品的情况,如果有必须立即纠正;二是储粮药剂管理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认真搞好宣传发动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的,指导企业准确了解、掌握大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详细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二)认真搞好自查

各企业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成立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一是对本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操作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查摆和归纳。二是对企业全部设施、设备器材、各工作环节、各工作岗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等,按照检查内容要求进行全方位检查,仓房要一间一间地检、设备要一台一台地查、用电线路要一米一米地过,确保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各项检查内容、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都要有详细记录,岗位责任人、检查人和企业负责人都要签字确认。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确保整改计划、责任、期限、资金和预案“五落实”,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控。企业自查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连同自查工作记录一并存档。

(三)认真搞好县级普查

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粮食企业进行普查,做到有库必到、查必彻底。设区市内的企业,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普查任务。要组成普查工作组,确定带队领导、工作人员及分工,切实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普查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在自查阶段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进行全面彻底检查的同时,对企业自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进行核实和确认。对普查中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不落实的要监督其“补课”;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督导整改,必要时要会同当地安监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普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各普查组要对每个企业写出检查报告,普查组组长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签字确认。普查工作完成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四)认真搞好市级复查和省级抽查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县级普查工作进度,组织对辖区内的粮食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企业总数的30%。对仓容量大、库存粮食多、存有各级储备粮以及仓储设施老旧的企业,应作为复查的重点。对复查过程中排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挂牌督办。

在县级普查和市级复查阶段,省粮食局将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督导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随机抽查。

各地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集中整改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回顾,总结先进做法和经验,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有效指导。根据大检查掌握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制定稳定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计划,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粮食行业科学、稳步、安全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这次安全大检查是国务院、省政府针对暑期、汛期,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十一”黄金周特殊时期以及今年以来一些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高发而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活动作为下半年一项贯彻始终的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亲自安排谋划,亲自督促检查,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市县两级粮食局要制定大检查方案,明确大检查重点和责任分工,同时将上级大检查方案和要求及时传达到企业,并督促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安委办和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二)发动企业,自查自纠。粮食企业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各级粮食部门在此次大检查中,要动员、督导辖区内所有粮食企业认真开展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要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岗位承诺制建设,把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发动职工全员参与,形成自觉行动。要督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制定详细的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市县粮食部门要定期收集汇总各单位的大检查、大整治情况,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对于不认真部署、不严格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和问题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创新方式,全面检查。各级粮食部门要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交叉互查、选定单位聘请专家进行示范检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深入企业深查细究,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务求实效。省局督导检查时,将把市、县、企业是否认真安排部署、是否有效开展大检查活动以及是否认真整改了重大事故隐患,作为检查企业大检查效果的首要内容。

(四)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每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各类信息,包括企业自查、市级复查、各级领导检查督导、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地各企业在大检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典型案例、工作成效、重大活动和工作建议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此前,省局印发的《河北省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冀粮电〔2015〕3号)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与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基本吻合,有关内容和要求已融入到本通知中,不再单独开展和调度。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8月31日和12月31日前报省粮食局。

联系人及电话:刘洪芳  0311-85811534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