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13.04.2017  11:33

冀粮仓储〔2017〕15号

各市(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今年全省粮食行业防汛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粮食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传[2017]1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防汛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汲取去年“7.19”特大洪水灾害事故教训,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强化防汛减灾意识,完善预案,加强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全员防范洪涝、强风、雷暴等极端自然灾害的思想和心理准备。要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全员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清晰明确、措施得力到位,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各单位都要组建抢险救援队伍,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灾害的救援准备。对因重视不够、防范不利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尽早谋划,做好防汛保粮各项准备。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未雨绸缪,抓紧做好防汛防灾、安全储粮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改善防汛硬件设施,提升抗洪排险能力。要及早备足尼龙袋、麻袋、砂石、铁锨、水泵等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保证抢险应急工作需要。要对发电设备,排水设备和管网抓紧检修,保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科学安排粮食收购入库及其他作业。要加强粮情检测,坚持“雨中三查”制度的落实,随时掌握粮情变化,确保储粮安全。

三、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结合本地和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汛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对本地本单位的储粮仓房、避雷装置、供电设备及线路、消防设施及器材、药品库房等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汛前隐患排查,做到屋面防漏、地面防潮、墙面防渗、门窗防雨、建筑物防雷电、电气线路防短路以及熏蒸药品防水。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按照整改计划、责任、期限、资金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加强防控,确保不出问题。要严防低洼易涝库站客水入侵。重点排查“危仓老库”和危险区域存粮,对在行洪区、滞洪区以及低洼库站等水患区储存的粮食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通过销售、移库等转移到安全地带;未经维修加固和安全鉴定的“危仓老库”不得储存粮食。

四、加强监管,开展汛期督导检查活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强化对口督导,分县承包、责任捆绑,采取“四不两直”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县(市)、重点单位(主要指各级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和粮食应急网点)、重要部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单位进行逐一摸排。要突出去年“7.19”短时强降雨受灾区域、辖区内其他河流、灌渠流经区域以及行洪、滞洪区域内的库站风险的摸排,落实管控责任,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制定防控措施。要进一步指导和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主体责任,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五、协调联动,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强化与当地安监、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和灾害天气预测预警,早准备、早防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宣传风险防范、避险逃生知识技能。粮食企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处于临战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开展初期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严格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事故险情及时科学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各市、各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防汛组织机构及值班电话表、防汛物资准备情况统计表、低洼库点粮食库存及转移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汛期工作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省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发展处。

值班电话:工作时间  0311—85811534、85814026,其它时间85814041。

 

附件: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附表1-3.xls

河北省粮食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