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有的放矢

20.11.2015  10:42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下称《办法》),强调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旨在明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主体、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事项,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作出全面部署。
  实际上,《办法》是对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贯彻和落实。而这也注定将让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得以真正实现。
  应该说,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可谓一脉相承,早有渊源。众所周知,我国素有“省长米袋子、市长菜篮子”的说法,所谓“省长米袋子”直接对应的粮食安全,在我国一直被置于重中之重的地位。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曾提出,“我国粮食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体制”,并首次明确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负责制,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试图将该制度予以落实。
  然而,多年过去之后,围绕这一制度的讨论仍在,且症结在于,始终难有一项具体方案为落实这一制度提供可操作的模板,显然,《办法》主动肩负了这一重任。据了解,此次《办法》明确了监督考核机制的考核主体、考核办法、考核程序,此目的无疑是为了进一步凸显其可操作性。
  近十一年来,在面临耕地锐减、进口压力持续高涨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粮食生产继续保持了产量“十一连增”的事实,这对于现阶段特别是当前在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而言显得实为宝贵。但不争的事实是,迫于现实压力,我国粮食安全战略一直面临不断调整,以期能够确保继续在面对国内、国外新形势下就粮食安全能够主动作为。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早前《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明确提出的确保将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的红线要求,现阶段实施的粮食安全战略明确提出,我国粮食自给主要是谷物类,即玉米、小麦和稻谷,如大豆和油类等并未要求要完全自给,小麦、水稻等口粮安全也被重点强调。此外,一些地方的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抗旱排涝能力不强,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依然突出,不少地方农业靠天吃饭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尽管粮食生产已经连续十一年获得增产,但一直以来存在的粮食供给成本过高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缓解。我国粮食生产和价格关系密切,存在因生产成本高、粮价过低等因素导致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无人耕地、土地撂荒的尴尬。由此,在政策实施上也逐渐形成通过不断采取高投入补贴等措施,以确保农民种田积极性的倾向。
  然而,在高投入政策之下,粮食价格也在逐年增长,由此导致粮食产品终端价格居高不下的客观现实,也让我国粮食生产在国际农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冲击下越发不具优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11月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表示,由于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差距扩大等原因,从2008年开始我国已从粮食净出口国变为粮食净进口国。耕地退化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0%以上。
  对此,我国近年来一直推进有关粮食安全战略的调整,而举措也不断更新。从不断降低劳动力成本和灌溉成本,到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从呼吁建立“农业保护区制度”确保耕地保护与城镇化发展并行不悖,到加快土地整治明确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从积极促进农业保险大有可为,到严把储粮关,确保粮食安全,等等。可以说,我国粮食安全始终在践行着不断细化战略实施的政策路径。
  但是,综观以往有关落实粮食安全战略的政策要求,不难发现,虽然任意单一政策均明确了责任主体和权责关系,但并未将其置于统一的责任考核体系中来,这对于具体实施粮食安全战略的地方政府而言,难免面临责任主体众多、难以统一协调、调动的局面,继而更不利于“确保粮食安全战略”唯一目标的实现。
  因此,《办法》更显得意义重大。《办法》明确,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考核工作由发改委、农业部、粮食局牵头,有关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既结合各部门日常工作对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又共同对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在措施方面,根据《办法》,考核内容将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
  一系列保障措施和责任分工的明确,意在凸显《办法》的可操作性,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贯彻得有的放矢。可以说,这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亦对近年来逐渐成型的贯穿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多环节的粮食安全政策体系有着直接利好,毕竟,明晰了省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权责和考核问责机制,对于我国有着明显地域特点的粮食生产现状而言,无异于抓住了解决粮食安全这一主要矛盾的重点,这一点值得期待。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