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局加强粮食收购及消化库存监督监管

06.07.2016  01:44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优化粮食市场环境,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7月4日,国家粮食局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

  通知指出,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大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相关执行主体要扛起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的责任,带头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大粮食收购资金筹措力度,及时足额兑付农民售粮款,不得出现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售粮群众利益和任何形式的以陈顶新、“转圈粮”等坑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表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好《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同时承担稻谷和小麦收储任务、收储矛盾特别突出的江苏、安徽、河南、湖北4省租赁社会仓容的库点最低仓容规模可统一按4000吨掌握;对已承储中央事权粮食,可用仓容不足《意见》规定的库点,可以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中储粮分公司3家确认后继续加以利用;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储存保管期间保管人员的要求,调整为每1万吨不少于1人、每个库点不少于3人的标准。   通知强调,加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并突出检查工作关键环节。一是严把收储库点审核关;二是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违法违规行为高发频发企业和租赁库点的监管;三是规范粮食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对粮食入库质量把关、验收和管理的检查。   通知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对导致出现农民“卖粮难”或其他重大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并形成监管合力。   为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工作顺利推进,国家粮食局同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应在企业竞买资格审核环节,交易、出库、运输环节以及加工转化及成品销售等环节重点监管,还要突出重点部位监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定向销售、包干销售、国家一次性转储销售等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管,跟踪粮食流向。   通知强调,建立定期核对制度。   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指导买卖双方企业规范粮食出库、接收、储存、加工管理的程序手续,实行专账记载,专人管理。督促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四个共同”原则指定专人对买卖双方出入库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对,并与出库企业监管情况进行双向对比,严防“以陈顶新”转手倒卖,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