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贫困群体纳入医疗保障救助

21.12.2016  12:38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日前,河北省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工作暨发放落实待遇现场会举行。其中提到,在对全省31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的基础上,我省还将其他5类贫困群体纳入医疗保障救助范围。此外,我省还印发了《〈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

其他5类贫困群体是指: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我省将整合各方资源,优化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简化结算程序,对5类贫困群体医疗保障救助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缴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其余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根据规定的相应救助比例由医院垫付,相关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根据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和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全省546万贫困人口将享受高于其他人群的医疗保障。

基本医保住院报销

起付线: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报销比例:

1、在参保地县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

2、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省级及以上其它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报销,但可享受《实施方案》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3、未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30%,且不得享受《实施方案》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大病保险住院报销

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了河北省医疗保障救助对象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标准,18种普通慢性病包括:

(一)高血压

(二)风心病

(三)肺心病

(四)心肌梗塞

(五)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

(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七)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

(八)肝硬化

(九)慢性肾炎

(十)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四)癫痫

(十五)精神障碍

(十六)活动性结核病

(十七)帕金森病

(十八)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4种重大慢性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白血病

(三)终末期肾病

(四)重症精神病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18种普通慢性病及4种重大慢性病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市另行规定。

2、住院医疗救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特困供养人员按原政策执行。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行确定。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按原政策执行。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