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不是简单“减证”放权

25.08.2015  13:33

  身份证丢了,户口簿丢了,甚至人“丢”了,都要去派出所。“有困难找警察”是不假,可有些事情,民警真的帮不了忙。前天,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8月24日《重庆晨报》)

  对公安部门来讲,减少、摆脱了不必要证明的繁杂琐事,也更有利于集中精力、发挥本职职能为百姓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公安服务。但是,反过来站在群众办事的角度讲,公安部的这18项“减证清单”,就其绝大部分来看,只是撇清了自己不能办、不需办的责任,或是指明了应该办理的部门,只是个简单的公安办事“正本清源”,对自己办事的难易或者繁杂而言,这似乎没有多少缓解或改变。

  众所周知,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执政以来,简政放权成为施政的着力点和先手棋。而简政放权的目的,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政府裁减办事程序和手续,让老百姓在具体办事的过程中少跑腿,甚至尽量不跑腿。就此而言,公安部的18项“减证清单”固然愿望美好,也应该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这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理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反思。

  首先,简政放权不是简单的“减证放权”。简政放权固然是大势所趋,是群众所乐见的,“减证放权”也固然是很多时候必须的,但关键的是,“减证”是对办事部门而言,还是针对群众而言。如果仅是前者,效果显然有限,只有前者和后者相结合,特别是有效体现了后者,简政放权才是真的有效放权,“减证放权”才有意义有作用,才可能真的获得群众的大力支持和拥护。

  其次,简政放权不能简单单兵突进。客观而言,公安部此次的18项“减证清单”,不管是不办的,或是不能办需要其他部门办的,都不无道理,甚至合情合理。但问题是,要让相关外转的办理证明事项,在群众办事时能够顺利有效和快速获得,甚至有效取消,真正解决群众办事难、证明多等问题,就需要从需要开证明的源头单位或部门入手,有效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简政放权。也就是说,简政放权、“减证放权”,是一个综合发力过程,单个部门和系统的积极推进固然重要,当更重的是要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协同推进。

  再次,简政放权需要强有力载体。简政放权推进“减证放权”,达到群众办事不再难和繁杂,很重的一点就是让信息多跑路,群众过才能少跑腿。而要有效实现这一点,政务大数据建设无疑是一个有效载体和途径。上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无疑是一个政务大数据建设的冲锋号,这是真正“减证放权”的一个很好载体和契机,需要抓住、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