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站日志:租房合同与口头约定“打架”谁赢了?

27.05.2015  11:37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可是5月21日,苏女士拿着租房合同,想找房东退押金,却遭到了拒绝。

在国瑞园小区,见到了报警人苏女士和她的朋友,苏女士告诉民警,她要退房,但是房东却不肯退还450元的押金。

记者注意到,这套出租房被分成几个小隔间,苏女士只租用了其中的一小间。苏女士称,当初这间房子是她朋友租的,之后她跟朋友合租,一个月租金450元,押金也是450元,后来朋友离开,就在她自己一个人租住,当时说好住够半年就退押金,但是当她现在提出退租后,房东却不肯退押金。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苏女士还拿出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记者看到合同约定的租期是从2014年12月24日到2015年4月23日,并且约定退组时退还押金。而在现场民警并没有见到房东,一位陈先生自称是替房东收租金的。

这位陈先生表示,之所以没有给苏女士退押金,是因为当时有口头约定,苏女士在退租时,有义务找到下一个承租者,现在是苏女士不守约。

陈先生的这个说法,立刻遭到了苏女士的反驳。

苏女士说合同上只规定了租满半年退押金,以及提前退租的条款,并没有提及退租时必须找下家的事情,对方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陈先生一方表示,但是退租找下家的是在电话里口头协定的,并没有写在合同里。不过记者注意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却有一个条款注明了:任何口头承诺均无效。面对记者的质疑,此时陈先生又表示,不退租金,是因为苏女士并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房,延长了租期。可是记者在合同上也没看到如果延长租期,会扣押金的规定。

在了解情况后,民警表示,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既然有约定,就应该按照合同来办,口头协议无法证实,所以陈先生一方应该退还450元的押金。不过鉴于争议金额不大,双方最好是协商解决,

在民警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陈先生向苏女士退还了300元的押金。

对于押金退还问题,房东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找转租的下家,从法律上是怎么看的,记者咨询了律师。

律师:当初签的合同,约定了租够半年就退押金,是合法有效的,双方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的房东是没有理由让对方找下面转租的,这种额外的要求是没有权利提出来的。

在这里需要给大家普及一个法律知识,那就是口头约定,是必须在当事双方都认同的情况下,才能起到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是远远低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所以说遇到事儿,咱们最好还是把约定落在纸面上,这样主张权利的时候,才能有凭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