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23.03.2016  11:50

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我省饮用水水资源短缺等问题,部分省人大代表建议——立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最近,有两条新闻让省人大代表、邢台学院教授陈凤珍感到非常“给力”:一条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开展水资源保护情况专题调研,一条是省政协已把加强水资源保护确定为今年的1号提案。

这与我牵头提出的一份关于制定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议案的想法不谋而合。”陈凤珍满怀期待地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切实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制定出台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地方法规

说起提出议案的初衷,陈凤珍打开了话匣子。“饮水安全是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关乎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问题。”她说,我省个别地方饮用水水质状况不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能力亟待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缺失,应急防范尚难到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要改变这种现状,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就必须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陈凤珍说,要切实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除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水源保护意识、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饮用水工程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上海市等省市先后制定了相关地方法规,我们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通过立法确立、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项约束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

为此,陈凤珍和其他1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一份关于制定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在议案中,他们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为调动人们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积极性,他们建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他们针对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详细列举了应禁止的行为。如,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等。

为加强监督管理,他们提出建立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记者:刘常俭)

 

转载:《河北日报》2016年3月22日 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