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效,降低执法风险,现对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
选择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即企业衔头发票或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发票票样,发票票样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样式规格。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及发票票样通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 。 发票管理部门对票样符合要求的衔头发票,及时按规定编制发票代码,向具有发票印制资格的印制企业下达印制通知。发票印制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由用票单位承担。具体印制事宜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自行商定。
二、普通发票领用管理
(一)首次领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的单位和个人,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根据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方式、规模及税源管理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按照“票税匹配”原则适当合理地确认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发放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二)再次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发票领购簿、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出领用发票申请。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依据核定的票种、数量标准按照领用人申请领用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放发票。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以及各市国税局(含省直管县)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可依纳税人申请按一个季度的发票用量发放发票。
三、普通发票增量和票种变更管理
普通发票用量、票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增加发票供应量或调整票种的纳税人,应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提交销售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现使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申请发票增量或票种变更。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四、普通发票代开管理
(一)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2)。
2.经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附件3)。
4.申请免税农业产品代开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产品自产证明。其中,单笔业务或年累计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用于生产代开免税农业产品所用场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所用场地证明材料是指农业产品生产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权属证书或承包(租赁)合同等。
5.申请代开货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营运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方式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营运的,应提供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营运资质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等。运输工具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等。
6.对个人单笔代开(不含免税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要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对经办人个人的身份证件进行验证,核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核对一致的,应予以代开。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连续12个月内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购和开具发票。
五、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业产品时,应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在线开具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统一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
(二)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确认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并将复印件留存收购单位或个人处备查。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在开票系统当中录入出售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信息。
六、网络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积极倡导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纳税人有网络发票使用需求的,填制《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情况表》(附件4),选择确定网络发票开票模式。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七、后续管理
(一)税收管理人员在综合巡查和专项核查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发票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交管理建议,调整发票票种和发票使用量。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和代开普通发票情况作为风险监控对象,定期分析并将疑点数据下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应对处理。
八、其他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废止。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5〕101号)废止。
(三)省局其他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3.《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
4.《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情况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 月16日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提高工作质效,降低税收风险。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省局了解到,我省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发放、增量、入户核查、审批以及代开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按规定增设前置条件,普通发票部分管理规定及层级审批设定不合理,入户核查工作量大等,给纳税人使用发票带来不便,给基层税务人员带来执法风险。为落实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方便纳税人使用开具发票、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我局对普通发票代开、农产品发票管理等规定进行了废止和修订,规范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管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即企业衔头发票或冠名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衔头发票。2013年5月,国务院取消衔头发票印制行政审批,本次《公告》对衔头发票的印制要求及流程做出说明。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及发票票样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省局发票管理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普通发票领用、增量和票种变更管理
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普通发票的领购、增量和票种变更管理的基本要求予以重申,强调在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应即时办结;税务人员要充分依据纳税人经营方式、实际用票需求核定发票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做到适当合理,体现“票税匹配”原则。
明确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以及各市国税局(含省直管县)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可依纳税人申请按一个季度的发票用量发放发票。
(三)普通发票代开管理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第3号公告)试行情况,本次《公告》对其部分条款进行废止、修改和补充。目的是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和方便纳税人,鼓励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行领用、开具发票。
修订内容主要有:取消代开业务入户核查,规范代开对象及范围,简化规范统一代开申请资料,提高个人小额简易代开标准;增加代开申请人真实性声明,代开申请人身份证核查环节等规定。
1.取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因业务量小等原因未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自行开具。
2.取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所在地或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身份证识别系统是税务机关统一安装的公安部门提供的识别系统。普通发票代开经办人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不能通过识别系统验证的,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业务。
4.提高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额度标准。即个人单笔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不需要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单位申请代开以及免税代开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
5.申请代开免税农业产品,单笔业务或年累计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用于生产代开免税农业产品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权属证书或承包(租赁)合同等。提供的证明材料要能够证明代开申请人具有申请事项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如,土地性质及所在地域有种植申请代开农产品的条件;土地数量能够种植出大于或等于代开农产品的数量。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代开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具发票。在实际工作中,个别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经营业务,不办理税务登记,频繁申请代开。为规范管理,《公告》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连续12个月内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购和开具发票。
(四)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一是该《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农产品收购发票名称、规格开具方式都已变化;二是该《办法》设定的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核实规定,管理人员已很难按要求做到,增加执法风险;三是该《办法》在发票的票种、用量核定、领用等方面设定了许多前置审批条件,已不符合当前要求。四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逐步扩大。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已具备在线开具条件,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风险监控。
在废止《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同时,本次《公告》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做出要求:一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在线开具,二是收购人要留存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三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要录入农产品出售人的身份证信息,以便于进行监控分析。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并将复印件留存……”的“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
(五)网络发票管理
201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该《办法》提出:“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按此要求,《公告》指出:在税务机关积极倡导使用网络发票前提下,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网络发票及网络发票开票模式,明确了申请办理流程,规范了申请表单。
(六)后续管理
针对取消普通发票代开、农业产品管理中的事前入户核查事项,制定了两项后续管理措施。
(一)税收管理人员在综合巡查和专项核查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发票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交管理建议,调整发票票种和发票使用量。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和代开普通发票情况作为风险监控对象,定期分析并将疑点数据下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应对处理。
三、施行日期
鉴于本公告中的事项亟待明确,特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