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个税改革

17.08.2016  13:05
  一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94年在合并原有三个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后建立起来的,从而使我国有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这也只是形式上的统一。之后,相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些年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是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一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为1600元;二是从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三是从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再次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税率级次由原来9级调整为7级;四是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指出,为了缩小收入差距,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受社会关注的改革,更是难度极大的一项改革。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笔者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统筹规划,做好税制的顶层设计;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健全。

  

  从国际上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一般对个人的全部或部分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并对综合所得给予基本扣除加上专项扣除的综合扣除办法,其中基本扣除额相对较低,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在20%—30%,此外考虑纳税人个人或家庭因素,普遍给予诸如子女抚养、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专项扣除。在征收制度上,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的征缴制度。

  

  关于我国个税改革顶层设计问题,应着重在以下方面作出考虑:一是确定合理的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可将经常性的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和偶然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二是建立规范的税前扣除制度。可考虑在现有工资薪金费用扣除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专项扣除。专项扣除的项目和标准应体现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同时应与基本扣除额的调整统筹考虑。关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我国目前工薪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约占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该比例大大高于国际上实行综合税制国家的水平。三是建立符合综合分类税制要求的征管制度。结合我国纳税人数众多、纳税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制度,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

  

  二

  

  几年来国家实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为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打下了一定基础。但离比较规范的综合分类税制的征管要求仍有相当距离,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目前,我国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号码。这一做法虽然操作简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它不是唯一的,目前已发现重号现象;二是不能覆盖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证号码不能覆盖外籍个人,也不适用于家庭申报;三是身份证上记载信息过多,既有居民出生日期信息,也有发证机关所在地信息,导致代码位数过多,而这些信息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而言有些是无用的,同时,冗长的身份证号码白白占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中的有限空间。因此,建议单独建立一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号码。这套纳税号码必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唯一性,能消除重号问题;二是专业性,适合税收征管的需要;三是有效性,缩短代码的位数,减少无效号码占用存储空间。

  

  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是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我国已相继建立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这些为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仍难以满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财政、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网络连接,建设更为完善和符合征管需要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具备一定的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税收制度或税收政策的实施,实际上就是税收征管的过程,一个设计完善的税制或税收政策,如果没有有效的税收征管作为保障,理论上再好的税制或税收政策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难以实施的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多年来进展缓慢,一定程度上就是受限于税收征管水平。此外,对于能够进行征管的税制或税收政策,如果由于税收征管手段滞后和税收征管水平低,纳税人可以通过逃税或避税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税制和税收政策也难以完全执行。因此,为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一是继续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通过规范征、管、查的职责范围,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体系,形成各环节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管理链条。二是优化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是提升税收征管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应通过强化纳税咨询、改进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服务平台等来优化纳税人服务。三是提高税收征管人员能力。要通过税收法制教育、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此外,还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张学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