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解读

27.07.2015  12:28

问题1:中央和地方,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措施有何重大意义?

解读:近年来,随着科研投入不断增加,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数量、价值也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71家入网单位,拥有科学仪器设备538台(套),仪器价值1.72亿元。与此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存在重复购置、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现象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不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此次改革,旨在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差的问题,彻底打破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局面。科研设施与仪器是国家所有、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源,具有公用性、稀缺性等特征。只有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外开放,才能释放服务潜能,提高资源利用率,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问题2:“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具体指哪些?

  解读:指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含中央驻青科研单位)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的,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问题3: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有哪些保障措施?

  解读:《实施意见》通过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和开放评价奖惩办法,以及明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五项具体工作来实现重大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

保障措施包括: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牵头,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等部门参加的省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支持。二是明确责任分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管理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三是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和运行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在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加入共享网络的大型科学仪器为社会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和升级改造,管理单位取得行业认证资质,学科带头人共享使用等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促进科技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省科学技术厅设立青海省大型仪器平台管理中心,负责省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资源调查、运行维护以及和国家级网络管理平台的衔接工作,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