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多部门联合 重点打击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4.09.2014  12:12

  燕赵都市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岚)为合力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近日,省环保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联合执法重点打击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可能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

   要点一:加强联合调查

  《意见》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联合调查机制:

  在一定区域、时段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

  环境保护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公安机关配合的;

  公安机关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做好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

  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要点二:案件及时移送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每年从严重污染环境、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选取部分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对涉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或者有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案件移送、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予立案未立案的,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要点三:强化证据收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证据采集、试样分析、监测报告等各项工作,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客观性。

  公安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需要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协助事项和要求,指派环境监测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对污染物进行采样时,公安机关要依据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

  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测结果要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

  各级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把握适用缓刑条件。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确需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污染物的经营活动。

   要点四:适时启动会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重点、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时启动会商机制:

  联合调查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问或者存在不同意见的;调查部门查办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者咨询有关情况的;部门之间相互移送的案件,由于鉴定或者监测证据遇到专业性问题需要共同商定的;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复杂难点问题、协调联合执法的事项、制定和启动联合执法行动计划,研究议定联合执法重大工作决策和意见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开通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平台接口,定期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