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凯歌:“私盐专营”,监管不能当“甩手掌柜”

09.07.2015  21:05

2万多吨工业用盐,在一个七八平方米的小作坊里,通过一台分装机就改头换面被包装成了食用盐,其后被运往北京、江苏、天津、河南、 河北 、安徽、山东等7省市销售。这样一条非法产业链运行长达7年才被发现。江苏泰州警方日前破获的一起假盐案令人震惊。(7月9日《新京报》)

2万多吨假盐流入河北等七省市,够500万人吃一年,新闻让人大吃一惊。工业盐流入百姓餐桌,这样的危害性可想而知。工业盐的成分中,亚硝酸钠是一种有毒的慢性致癌物,人体摄入0.3克到0.5克的亚硝酸钠,即可引起中毒,摄入量过多,就会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长期小量摄入后对人体危害极大,可能致癌,还可能透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导致胎儿畸形。

近年来工业盐流入市场,进入百姓餐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之所以经常发生这样的事件,这里有着很深层次原因。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不等于食盐专营制度的废止,我国盐业专营制度仍未改变。国家对食盐仍然实行专营管理,食盐市场并未放开。于是食盐管理“下放”被误读,有关部门管理松懈,马放南山,刀枪入库,当“甩手掌柜”,监管乏力。

盐业专营是自古就有,对食盐销售渠道严格监督,是政府部门职责所在。但我国的“盐业专营”体制一直没有“专管”的配套机制跟进,只有“专营”没有“专管”,只有“专营权力”,没有专管的责任,监管是散兵游勇,出现真空,导致盐业生产企业和流通渠道出现漏洞。除非吃出问题,摊大事了才引起“高度重视”平时都是“盐多不坏酱”,管理都是“”。 食盐专营是从源头上保证食盐质量的重要制度。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规定,食盐仍实行生产许可证、运输准运证、批发许可证、指令性计划、指令性价格等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倒卖私盐、制售假冒食盐、购进和使用私盐加工出售食品等违反专营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在暴利驱使下,如果监管乏力工业用盐极易流入食盐市场。

防止工业盐流入市场,造成对人民群众的 健康 危害,倒逼“专营”制度的升级,盐政部门不仅要要有“专营”权力,还应该有“专管”的神圣责任。不能只是履行“提醒”义务。消费者没有火眼金睛,分不清哪是食用盐,哪是工业盐,没有检测设备,也不可能买盐都要“带家伙”“验明正身”完全依靠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管理。应该明晰“专营专管”的具体责任,才能净化盐业市场,保证食盐安全。确保消费者吃上“安全放心盐”。(左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