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间:车主驾车离去 伤者指控其逃逸 面对逃逸指控 车主声称被冤枉

27.03.2016  13:35

3月25日,桥西区人民法院本打算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但是最终这起庭审被迫延期了,那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去现场看看。

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之所以发生争执,还要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5年12月31日上午9点半左右,被告王先生驾驶汽车,沿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一路口,遇放行信号后,起步行驶时,结果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董女士发生碰撞。

被告王先生称,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时间将车停下,上前了解董女士的受伤情况。但是王先生的这一说法,却遭到了原告方的反驳。

代理出庭的董女士儿媳称,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先生确实说了要对进行赔偿,可是因为王先生着急有事办,而董女士说要等到家里人来之后再处理。而在事发4天后,也就是2016年1月4日,董女士家人才向交警报警。虽然双方对当时协商处理的说法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是王先生驾车离开了现场。所以依据受害人董女士的笔录,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对此,王先生表示,在当事的情况下,自己根本没有必要驾车逃逸。

被告王先生称,事发时间是上午9点多,事发路段设有很多摄像头,旁边也有很多目击者,而且他的车入得是全险,根本没有必要为了这样一起事故去选择逃逸。所以他认为,董女士一家在向交管部门做笔录时,有意隐瞒了真相。

并且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逃逸,王先生还请来了当时正好骑车经过现场的证人韩先生。

被告王先生称,在找到韩先生作证后,他已经向交管部门申请了事故认定复议,并且在交警对董女士进行的询问笔录中,也曾说“他说给我200元钱,我当时说不要钱,后来他就开车走了”这句话,同样可以证明王先生没有逃逸。

而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所以如果董女士一方指控王先生逃逸的情况属实,那么王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不仅要个人向董女士赔偿,还可能涉嫌肇事逃逸罪。因此,王先生坚持称自己是无辜的。

除了对被告王先生是否逃逸存在争议外,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因因为诉讼主体资格产生了争议,于是就发生了片子开头的一幕。

鉴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并且需要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复议,所以法官宣布,当天庭审取消,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