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反家庭暴力要立法更要执法

19.08.2014  13:38

    8月17日,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广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深圳市妇联联合主办的“2014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于会上公布讨论。有关部门透露,深圳93.9%的丈夫曾对妻子施暴!《草案》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8月18日《广州日报》)

    李阳家暴事件、白静被杀害案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故事情节至今让人记忆犹新。有数据显示,中国至少有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本次立法研讨会透露,深圳93.9%的丈夫曾对妻子施暴,更是把家庭暴力问题以放大状态呈现在公众面前。尽管《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在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助等方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再加上,家庭暴力举证困难,夹杂着婚姻、亲情的因素。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对家庭暴力制造者的威慑力还没有显示出来。正如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所言,“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01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反家庭暴力立法迫在眉睫。

    当然,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有很多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如以虐待家庭成员罪,把施暴一方告上法庭;起诉离婚;或者向妇联申诉;向媒体求助。但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社会舆论都是息事宁人、劝和不劝散。“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公众的潜意识中,家庭暴力仍然被看作是家务事。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抗争无果以后,除了忍气吞声,或者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以外,其权利主张往往难以伸张。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所以,在我看来,反家庭暴力立法,也有对传统世俗观念与法律刚性不足的矫正意味。

    尽管反家暴立法还需迈过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困难、适用罪名等几道坎儿。但是,权利总比理由重要,办法总比困难多,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并集思广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女同胞的意见,早日与民众见面,为遭遇家暴者保驾护航,为4亿家庭打造和谐家园。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深圳市领先一步,拟出台反家暴地方法规,并把经济伤害纳入家庭暴力范围,此举拓宽了家庭暴力的外延,丰富了家庭暴力的内涵。尽管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家暴数据上升(深圳93.9%的丈夫曾对妻子施暴就颇能说明问题)。但是,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的范畴,体现了法律保护家庭弱者尤其是经济不独立女性权利的姿态。夫妻的收入有多有少,特别是全职太太,她们与丈夫支架存在经济依附关系,她们不惜牺牲自己的事业在家相夫教子,其权利与尊严,无疑应该受到尊重。从法律上讲,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共同的家庭财产。收入多的一方不应歧视收入少或者无收入的一方。深圳市拟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范围,是可贵的立法尝试,将为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积累立法经验。

    反家庭暴力入法,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一片权益天空,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换个角度讲,立法不能解决所有家庭暴力问题。如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让受害者有底气对包括经济伤害在内的各种家暴行为说“”,比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更重要。而且,家庭暴力的危害时刻存在,相关部门与受害人不能坐等立法。在反家暴的问题上,公检法、妇联等相关部门与媒体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家暴违法成本,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法律法规与道德舆论的合力,共筑反家庭暴力安全防线,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