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09.01.2018  20:00

我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要纳入预算

 

(记者李丽钧)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健全完善民办学校扶持政策;推动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大力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

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意见明确,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5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

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健全完善民办学校扶持政策。

各市、县政府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科研资助、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推动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

意见提出,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小学化”现象。支持和引导中小学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大力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

坚持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一体规划、一体培养、一体建设。鼓励各地建立从公办学校选派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制度,以及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锻炼等制度,帮助民办学校尽快提升管理和教学水平。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各地要加大对依法规范办学的优秀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学校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支持建设一批民办教育品牌学校,着力培养一批知名民办教育家。支持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跨地区交流和国际交流,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与同类高水平学校开展实质性合作。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