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9.09.2017  22:16

9月28日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列》),并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科学总结和借鉴省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规范建立信用记录、制定统一标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实施联合奖惩,对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以及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为加快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对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开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用迈入法治化轨道,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发展、深入推进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