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审批

24.02.2016  13:44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目录第31项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63号令)中,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取消。 附:1.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2项中的第3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31 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63号令)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