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破坏风景名胜最高罚100万元

20.10.2014  09:57

    本报讯(特约记者朱润胜 通讯员李永利) 秦皇岛 市将加大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行为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市规定,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