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敬畏宪法 依宪治国

14.11.2014  18:49

【专家访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析】

敬畏宪法 依宪治国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了重要阐述,对如何发挥宪法的作用以及如何贯彻依宪治国的要求都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制度安排。记者就“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等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

    记者:我们看到,在《决定》中,“宪法”成了高频词,总共出现38次,说明了“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及重要性。

    莫纪宏:是这样。《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非常明确地肯定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依宪治国,这是由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决定的,符合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依法治国”一词的核心在于一个“”字,而“依宪治国”最突出的中心词是“”。“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化成“”与“”的关系。广义上说,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依法治国”中的“”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内容。狭义上讲,“依法治国”中的“”只是指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要服从宪法。

    记者:执政党通过宪法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又通过宪法来明确肯定和巩固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基础,这是一种辩证关系。

    莫纪宏:是的。我认为,这个关系起码有4层意思。第一,《决定》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决定》规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执政党必须要通过宪法的手段来达到治国理政的目的。为了进一步保证执政党依宪办事,《决定》还规定,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决定》也规定了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来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这就在理论上解决了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的实践难题。

    第三,《决定》对执政党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方面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执政党要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决定》要求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宪法,指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