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项目环境监管失职将问责

18.09.2018  17:43

  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重点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超标排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对于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严惩重罚。

  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于违反法定规划、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拟建项目,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在重点流域、区域、京津冀生态涵养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矿山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未落实的,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

  项目建设应明确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矿山整合、改扩建项目对历史形成或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明确治理恢复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治理。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

  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解决好矿山项目审批权上收后历史遗留问题。各市要统筹考虑矿山建设项目履行环评手续、竣工环保验收、占用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及采取保护措施等情况,提出清理整顿方案,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监管失职,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在矿山项目清理工作中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专项督察。(燕赵晚报讯 记者 马冬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