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印发《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做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河北制定了《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金性质;明确了基金的提取与摊销、账户设立、使用范围;明确了变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转让与延续、闭坑或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情形下,基金的处置方式;明确了基金提取、使用以及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管措施;明确了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处置规定;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据悉,自2019年2月1日起,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同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缴存治理恢复基金。
《管理办法》指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包括采矿权人在其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应当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办法》要求,关于基金的提取与摊销,采矿权人应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根据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按照预计开采年限分年度提取、摊销,并将摊销的金额计入当年生产成本,基金的摊销数应等于提取数。 《管理办法》强调,基金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不含土地复垦)。(记者 闫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