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设立“市政府质量奖”

17.01.2017  14:05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万元。日前,《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

据介绍,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3-5个,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万元。

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