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提前病退申请条件确定

09.04.2018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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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石家庄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确定,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单位审核公示的办法进行。其中对申请者要求,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男须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须年满4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总量管理

实行政策与总量双控办法

按照《通知》,石家庄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需按照相关条件进行申报。

通知》要求,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仍实行政策与总量双控办法。2018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市因病提前退休控制人数,按照不超过2016年度各市实际办理病退的人数控制。

各县(市、区)2017年病退申报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法,按照不超过本县(市、区)2016年度实际办理人数控制,对个别县(市、区)确实需要增加控制人数的,上报书面报告,经市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调剂。市本级统筹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审核、公示后申报。

●申报程序

个人自愿申请后由单位审核

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统筹单位对申报病退人员实行个人自愿申请、的办法进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有办理病退需求的各单位要专门成立病退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病退文件以及相关要求在单位人员流动集中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参保本人向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病退申报条件对受理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对本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当地医保中心查询并核实真伪(参加市医保的核实时间为2018年4月3日至4月20日);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特殊情况未通过医保系统就医人员,由单位派专人到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病历材料核实真伪(由核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对职工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通知》要求,根据审查结果,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经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病重在前病轻在后的顺序依次排队填写《企业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公示及需求表》,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或现档案托管机构进行公示,同时拍摄影像资料,与纸质材料一同报养老保险处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16日至30日期间,向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企业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公示及需求表》《企业职工申请病退人员花名册》和《职工医保就医情况核实表》(或《职工未参加医保就医情况核实表》)和公示影像材料,过期视同放弃,不再受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省财政直管县(含扩权县)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初次鉴定,继续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

●劳动鉴定

不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方面,《通知》规定,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单位统一携带完整申报材料,组织带领申报人员进行初次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对因身体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鉴定的,本人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确认,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书面申请,该局统一安排专家入户进行鉴定。不按照时间和要求参加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该局组织市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初次鉴定工作采取审阅上报鉴定材料、面鉴本人与通过医保中心医疗机构查询三结合的办法进行。

鉴定专家在审阅审核单位上报的鉴定材料基础上,对每一位申请人现场进行逐一面鉴和查体,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检查和诊断报告,提出初次鉴定意见。

为确保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知》要求,将初次鉴定结果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鉴定。

●病退审批

审批通过后纳入社会统筹

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统一向单位下发鉴定结果和《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通知书》(以下简称《病退通知书》)。

病退待遇审批由市本级参统企业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核,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市、区)企业分别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最后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经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人员退休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起计发养老金并纳入社会统筹。对申报前未按时完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完成补费到账手续的下月起计发养老金并纳入社会统筹。

●规范操作

承办业务负责人签订承诺书

通知》要求,各单位在申报前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了解其身体状况及治疗情况,核实其提供材料真伪,审核档案及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严格按照病情由重至轻顺序排队,经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公示后方可上报,对病情达不到标准及因档案、缴费等原因不符合病退条件人员不予上报。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科(股)长、各单位劳资科(处)长及档案管理机构承办此项业务的负责人,在报送鉴定材料的同时要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承诺书,承诺所报送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违反承诺书的责任。

对于不调查了解情况、与职工串通弄虚作假报送虚假鉴定材料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追究单位经办人员和负责人责任;凡经省鉴定通过后因档案或缴费不符合政策规定等原因无法办理病退待遇审批手续的,由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所有病退职工的病退鉴定和待遇审批材料一律由企业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上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个人上报的鉴定材料。

●申报条件

参保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一)参保的企业职工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满15年(曾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均含视同,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

3.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人员,经医治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参保人员转为灵活就业后被企业重新录用现仍在企业工作的,在重新录用后的企业缴费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

(二)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除具备本条第(一)款1、2、3项的同时,还必须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即: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缴费满10年(含视同)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灵活就业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河北新闻网记者李春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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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退申请书内容要求

病退申请书原则由申请人手写,内容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失业人员还应写明失业时间及失业的原因),何时患有何种疾病、治疗过程、医院诊断情况,其中属于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人员要写清本人是否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申请人要明确表述申请病退的意愿,并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及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

落款处为:申请人签名[必须由本人手写,精神病患者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意见,并写上“申请2017年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专用”字样]、申请时间、联系电话。

办理职工病退待遇审批手续所需材料

1.办理单位:《病退通知书》、职工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职工本人病退申请、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及计算待遇的相关材料(如指数化计算表等);

2.因政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

3.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

4.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

5.灵活就业人员被企业重新录用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

6.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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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