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继续实行烟花有限制燃放

26.01.2016  11:58

  石家庄市政府昨日发布《关于春节期间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决定2016年春节期间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有限制燃放区域: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新区。

  燃放时间:2016年2月7日(除夕)、2月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正月初五)、2月22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

  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循环化工园区核心区及周边;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和绿地;高层建筑50米以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以上涉及单位、小区物业公司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并安排专人监管。

  销售及燃放品种:全市允许销售、燃放除双响类、擦炮类、摔炮类以外箱体有绿色字体注明为“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产品以及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销售地点及时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全部在市区二环外布设。临时销售点统一悬挂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等标识从事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2016年2月3日(腊月二十五)至2月7日(除夕)。销售结束后,临时销售点全部撤除。

  实名登记:群众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合法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销售人员要仔细查验、核对购买人证件信息,确认登记后方可销售。销售点要建立专门台账,注明烟花爆竹购买人和购买量,以备检查。

  市政府一旦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公告》行为,凡经查实,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23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