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医疗费能报销啦!

19.10.2017  17:12

  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通知,即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对机关事业参保单位2018年度基本医保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通知要求,请各单位登录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www.sjzyb.gov.cn)、微信公众号(sjzyibao)查看具体规定,按规定办理网上申报。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参保单位于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常驻外地或异地安置人员备案;各参保单位、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2017年度个人垫付的医疗费。

  (一)核定缴费基数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申报方式:该年度的审核方式,与往年一样,仍然依托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申报网址:www.sjz12333.gov.cn

  登录方法:使用本单位的单位编号、用户名、密码登录。例如:单位编号123,用户名800123,密码1。

  申报程序

  第一步,在网上导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

  第二步,对第一步导出的本单位信息数据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准确地核对;

  第三步,将第二步核准的本单位信息数据导入网报系统。

  附报资料

  1.由市或区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并盖章的《2017年度10月份会计报表》《工资表》;

  2.由市或区社保局审核并盖章的《2017年度10月份退休人员养老金花名册》;

  3.本单位核对并盖章的《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保缴费基数核定表》;

  4.实行绩效工资单位,还应附报《石家庄市市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审批表》、由上级主管部门复核盖章的《职工明细表》。

  201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下列标准申报本单位2018年度缴费基数(即2017年度工资总额)。

  1.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应发工资﹙含第13个月工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独生子女费-烤火费;

  2.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发养老金-交通费。

  (二)城镇职工常驻外地在职职工、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受理时间: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1月30日止。

  办事程序:由所在单位于规定时限,凭应报送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征管业务大厅相关科室办理。

  报送资料

  1.常驻外地在职职工:《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花名册》;

  2.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

  (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2017年度医疗费报销

  受理时间:2018年1月10日前

  申报程序

  第一步,各参保单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收集本单位(本辖区)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及有关资料,并按医保规定认真审核,发现资料不全时应让本人补充。

  第二步,参保人所在单位(辖区)负责在规定时间统一向市医保中心医审业务大厅有关科室申报。

  报送资料

  1.病历资料;

  2.诊断证明;

  3.转院备案资料;

  4.医疗费票据;

  5.其他有关资料。

  市医保中心有关科室联系电话

  机关事业参保管理科 0311-83865009

  省部属企业参保管理科 0311-83865081

  市属企业参保管理科 0311-83865093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科 0311-83865090

  居民参保管理科 0311-83865311

  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76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06

  居民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337

  (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李春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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