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执行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03.03.2017  17:07

日前,《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研究同意,开始执行。

【5月底前22座配套水厂完成水源切换】

石市将加快长江水利用,受水区县(市)、区要加快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5月底前,全市22座配套水厂要全部完成水源切换,实现正常供水。

同时,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较大用水户建设直供水工程,2017年,循环化工园区建成一个直供水工程;推进实施农村供水集中连片工程建设,创造条件扩大江水供水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体系;推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拓展引江水使用覆盖范围,确保2020年具备完全承接7.3亿立方米引江水能力。到2018年,受水区范围内的1200眼自备井全部关停。同时,对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可封存备用,作为应急水源。

另外,市水务局抓紧研究制定主城区未来三年的用水计划,2017-2019年最低引江水量分别达到规划分水量的30%、40%、50%,受水区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用水计划。

【石市将实行调整期补偿政策】

方案提出,石市将实行调整期补偿政策。在水价调整期内,因价格调整不到位、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等合理因素,造成供水企业供水价格与供水成本倒挂问题,对供水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调整期内,凡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未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减少或不予奖补。

同时,供水企业要加快实施老旧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调整期内将石市平均供水管网漏损率从21.66%下降到国家规定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12%的标准。同时,供水企业要减少成本,实现行业自我补偿。

按南水北调引江水使用量,对供水企业上缴国家部分的原水费予以全部补助,每立方米补助0.97元,补助资金根据供水企业江水使用量和上缴国家原水费情况按程序即交即返。补偿期限暂定为2017年-2019年,水价调整到位后不再补偿。

【对城镇低保户实行价格补贴】

石市提出对于城市低保户,在核定用水量内实行价格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

同时,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依据省明确的征收标准(设区市城市80-180元/平方米,县级市60-120元/平方米,县城40-90元/平方米,建制镇20-50元/平方米),受水区县(市)、区制定本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并由市级统一报省批复后实施。严格征收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配套费。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以确保引江水尽快充分利用。

【建立本地水价动态调整机制】

石市将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市、县发改(物价)部门要按照省调价幅度一般不超过20%,调整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要求,考虑成本变动、节水需求、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供水企业可正常生产经营、用户可承受的前提下,建立本地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当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超过20%时,启动水价调整程序。同时,居民水费支出不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工业水费支出不超过产值的1.5%。

【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受水区终端水价】

市、县发改(物价)部门科学测算受水区南水北调工程增加的成本,严格核算水厂及配水管网净配水成本,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水价调整方案,依法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受水区用户终端水价。采用社会资金建设水厂和配水管网产生的融资成本,不全部计入水价成本,由当地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启动一次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确定调价总水平、调价周期和分年度调价幅度,调价幅度一般不超过20%,2017-2019年逐步调整到位。

同时,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工商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和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差别价格制度。合理确定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尽快研究出台同地区、同水质、同行业实行统一供水价格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