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意见》

03.09.2017  12:44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

(一)市抓协调

1.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要全面贯彻上级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和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脱贫目标任务落实、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乡、村要层层签订脱贫责任书,每年逐级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2.市委、市政府要科学安排、精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市政府要落实省提出的专项扶贫投入达到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以上的要求,加强市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用好对口帮扶、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3.市委、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脱贫后续扶持等机制,确保脱贫群众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4.市委、市政府要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督查巡查、观摩调度等机制,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开展。

5.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督促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能和任务分工要求,出台配套专项扶贫工作方案并督促各县(市)落实。市纪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市审计局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二)县抓落实

1.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做到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资源要素调配、扶贫惠农政策落地等工作,集中资源和力量用于脱贫攻坚,如期完成脱贫目标任务,提高脱贫质量和贫困群众满意度。

2.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要集中主要精力抓扶贫。

3.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财政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贫困县应落实省提出的专项扶贫投入达到县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以上的要求。

4.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建立扶贫项目库,提高扶贫项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5.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善扶贫资金整合相关制度和办法,统筹各类扶贫资源,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有效的县级整合资源平台,确保整合资金按期如数落实到位。加强县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向脱贫攻坚。

6.县级党委和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负首要责任,公开、公正分配使用扶贫资金,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确保贫困户利益,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脱贫效益。严格扶贫项目审批、验收和资金报账程序,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贫困人口全覆盖;优化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程序,加快财政资金报账进度,确保报账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7.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扶贫信息网站及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受益范围、受益户数及预期扶贫效益进行全面公开、公示。

8.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审定贫困人口退出、初选贫困村退出、申请贫困县退出。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实行动态管理。督促扶贫任务重的乡(镇)把脱贫攻坚作为中心任务来抓,明确专人负责扶贫脱贫工作,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

9.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加强脱贫攻坚各类先进经验和典型人物的宣传,发挥示范效应,扩大社会参与扶贫的影响。组织开展定向、订单式职业技能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及扶贫系统干部培训。及时妥善处理涉贫事件中的信访工作。

10.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地区乡(镇)党委书记、村级党组织书记和脱贫致富带头人“三支队伍”建设,建强贫困村基层党组织,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11.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听取驻村帮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高驻村帮扶成效。

贫困县的党委和政府应与各级定点扶贫单位主动对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整合用好资源,细化实化帮扶措施,提高帮扶效果。做好相关统计、上报工作和驻村干部的管理、专项考核。

(三)乡(镇)、村实施

1.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有脱贫任务的乡(镇)应成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工作站,有专门人员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2.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贫困村及贫困人口基础数据审核和全国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信息录入。对各村上报的拟退出名单进行审核,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3.乡(镇)党委和政府要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督导村级做好各项扶贫工作。乡(镇)负责扶贫项目审核,在做好扶贫项目的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评估工作后,汇总报县。

4.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贫困人口主动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技能水平。乡(镇)党委和政府要配合县做好驻村干部管理,严格纪律要求。

5.有脱贫任务的村应成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工作室,建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项目实施小组、项目监督小组。村与贫困户应签订脱贫承诺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6.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具体组织实施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对本村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的真实性、公平性负责。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登记表》和《扶贫手册》。评议提出贫困人口拟退出名单,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7.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准确掌握贫困户基本情况,逐户厘清致贫原因,找准脱贫对策,制定村级脱贫规划。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具体措施,做到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实现扶贫对象全覆盖。

8.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用好扶贫资金、建好扶贫项目。按程序对项目进行筛选、申报、组织实施、提出验收申请,确保扶贫效益精准到户。

9.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详实记录社会帮扶工作有关情况,对领导调研考察、社会力量为村民办的实事好事、捐助资金、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等,实行一事一记录,一月一汇总,并上报乡(镇),乡(镇)汇总后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

10.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完善档案资料管理。重点是村级扶贫档案资料(一本清)应按要求内容填写,分年度装订,按项目申报、通知单、项目到户花名册(分户实施)或效益到户协议书(集体实施分红形式)、验收报告、贫困户覆盖登记统计表等顺次入档,体现扶贫项目运作全过程。要将各项到户扶持措施及时、准确、详细填写进《扶贫手册》。要及时做好到户扶持的贫困农户数据信息录入工作。

11.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建好村务公开栏,逐年、逐项目批次进行公示,适时告知村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报账等进度情况。

二、合力攻坚

1.市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扎实抓好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工作,年底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帮扶工作进展情况。

2.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经济强县(区)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应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注重帮扶成效,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3.承担行业扶贫相关任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依据区域内脱贫任务,对照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标准,落实责任,制定配套政策,运用行业资源,优先向贫困县、贫困村安排资金和项目,组织推动脱贫攻坚。市委组织部要做好市派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工作;市委农工委要做好贫困村革命老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积累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的下拨和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易地搬迁和光伏扶贫相关工作;市农牧局要搞好产业扶贫;市住建局要抓好危房改造工程;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要做好医疗保障和大病救助、村级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市教育局要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市水务局要保障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市供电公司要保障贫困人口正常生产生活用电;市交通局要抓好村级道路建设;市民政局要做好社会兜底;市文广新局要建好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各牵头部门每年初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定期调度,每季度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承担定点扶贫任务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向贫困村精准派出驻村工作队,落实联系到户责任制,驻村工作队特别是第一书记要主动作为,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精准确定脱贫人口,与村“两委”共同制定精准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精准安排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确保贫困人口全覆盖,广泛宣传党的扶贫政策,提升贫困人口内生动力;细化实化帮扶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提高帮扶成效。

5.各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支持脱贫攻坚,并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6.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用工、捐资助贫和开展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开发活动,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7.驻石部队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精心组织开展“扶贫日”活动,营造全社会扶贫济困的浓厚氛围,凝聚社会各界支持参与脱贫攻坚的合力。

9.各类社会扶贫资金要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奖惩

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