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20.07.2017  15:12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深化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保工作相关信息。形成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科学、民主、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我局政务服务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 2.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3.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 4.谁管理、谁公开,谁负责、谁公开 (二)总体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从申请受理到回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组织领导 (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办法,组织、审核、发布各类公开消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事务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职责权限分管领导负所辖工作责任。 四、信息公开形式和时限要求   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四种,政务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一)  主动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是指在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种有效形式主动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或发布的有关工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主动公开载体主要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www.sjzhb.gov.cn  )、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环保局信息公开专版(http://121.28.35.251/)、行政服务大厅(槐安西路)以及市图书馆、市档案局档案留存为主,局内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会、信息解读舆情回应为辅。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按有关程序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有关工作。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环保局和石家庄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每年3月底前,市环保局总量处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当地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以网络公开作为主要方式,同时,根据不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特点,采取在政府公报、报刊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等各种利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发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统计性的、综合性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 公开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情况; (2)上级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简况; (3)同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等; (4)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5)重大环境科研成果,专家、学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6)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工作问题的反映,民间环保组织的动向等; (7)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8)重要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策动向。 2. 公开要求 (1)各处室、局属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工作,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职责,进一步细化分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于6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2)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时监督各处室、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情况。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通报。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3)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由各处室、局属单位上传并审核,局办公室负责发布。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各处室、局属单位按照信息中心要求的上报途径进行上报,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4)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应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必须做好说明解释,化解矛盾。 (5)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  (二)依申请信息公开 1.办理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市政务网、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完成申请人身份核实,同时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办理意见,根据批示意见将有关答复内容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内容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依申请要求汇总有关情况后,按程序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反馈申请人。 反馈申请人应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依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 其他事项 市环保局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对外受理电话是0311-85819910。 (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1. 公开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1)被市环保局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2)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2.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7)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 社会监督 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违规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或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不公开或者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2)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3)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4)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1. 公开责任 市环保局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与应急处、政策法规处、污染防治处、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由市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2. 公开内容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开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的地区应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 六、不得公开信息范围 (一)属于保密范围或涉及秘密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和标注有“内部资料”的信息;局发文件及相关文件材料,虽未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行政秘密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二)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七、监督检查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处室、局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检查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处室、局属单位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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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重大突发事件政务舆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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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重大突发事件政务舆石家庄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