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费征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4.09.2015  17:19

  2013年7月份以来,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市国税部门征收的部分暂时停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防洪保安工程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第105号)研究,石家庄市水务局继续委托市国税局代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今年征收上一年度河道费。就纳费人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水务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依据是什么?

  答:1、《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2、《关于颁发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字〔1996〕95号);

  3、《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综[2002]84号);

  4、《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财综[2005]45号);

  5、《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用途?近年来我市河道费在河道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哪些效益?

  答: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近年来我市河道费的征收对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以及改善城乡水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辖区内共有7条主要行洪河道及23条支流小河,总长约1780km。近几年来,我市充分利用本级河道费,积极申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先后实施了滹沱河、 河、汪洋沟、周汉河、金良河综合整治工程,同时对11个县(市)9条中小河流151.91公里河道进行综合治理,有效提高了河道防洪保安能力,改善了省会河流生态环境。

  问:我市河道费的征收主体是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具体征收?

  答:我市河道费征收主体为石家庄市水务局,具体征收由石家庄市水务局委托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其中石家庄市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化工园区、正定新区范围内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市水务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委托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代征。

  石家庄市域除上述代征范围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石家庄市域内受益于河道工程保护的城镇职工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问:当前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答: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计征;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100元征收。

  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如何缴纳?缴费程序是什么?

  答:属于石家庄市国税局代征范围内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缴费人,按照税务部门通知的缴费时限,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缴纳,在返回缴款成功信息后,缴费人可自行打印《石家庄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专用收据》,凭此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缴费人如需加盖“石家庄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财务专用章”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可到所属国税机关换取。

  属于石家庄市国税局代征范围内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缴费人,按照税务部门公告规定的缴费时限,主动到所属地税务机关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持票据二、三联到指定银行缴款,缴费后持银行“收讫”回单到税务机关换取加盖“石家庄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财务专用章”的第一联,缴费人凭此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

  其他缴费人的征收方式,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另行制定。

  答: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条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征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冀政办〔2009〕5号关于《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停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规定小微企业可以减半征收。

  问: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河道费缓、减、免?如何申报?

  答:缴费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需申请办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缓缴、减缴或免缴手续的,需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申请办理缓、减、免的纳费人,应当在缴款期限内报送缓、减、免缴申请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文件等有关资料。

  问:未按时、足额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何强制措施?

  答:除按规定核准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部门向其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拒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