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旅游局发布旅游消费提示

16.03.2016  09:46

  石家庄市旅游局昨天特别发布了3·15旅游消费提示,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外出踏青、享受美景的同时勿忘文明,警惕旅游消费陷阱。

  报名出游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要注意查看旅行社及其分社、门市部是否悬挂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选择出境旅游产品要注意查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有“出境旅游”一项。

  根据选择的出行目的地,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GF-2014-2402)、《团队国内旅游合同》(GF-2014-2401)、《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GF-2014-2403),签订《合同》时要对旅游线路、景点、交通、住宿、用餐、自费项目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力求全面、明确,避免含糊用语。交款索要并妥善保存发票。

  省会石家庄正规旅游合同在封面左上角具有唯一合同编号,在签订时注意查看。

  在外出旅游时,要注意理性消费,尽量不要在景区内购买贵重物品,即使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也会远远高于市场价。购买商品时务必索要购物发票(收据),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无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在旅游景区、异国他乡的一言一行不仅彰显的是个人素质,更代表了城市、国家形象,尊重当地风土人情,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循导游领队正确引导是每一个省会游客应尽的义务。

  在旅途中,旅游者要依法维护权益,在旅游过程中不要参加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如发生纠纷,切勿采取拒绝登机、脱团、大吵大闹等过激行为,以免因自身原因承担不必要的过失责任。应充分保留相关证据,待行程结束后持旅游合同到旅游质监部门进行投诉。石家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举报投诉电话:0311-86061715、8606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