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石家庄市将调整主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18.07.2016  19:08

据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息,为改善和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在依法履行调价程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不含新三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含排水部门征收的每立方米0.08元)。

二、征收范围: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

三、征收计量方式:按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仍执行每立方米0.60元。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石价[2007]212号、石价[2013]149号文件同时废止。